陽明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陽明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104年11月06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4年12月12日第15屆第8次董事會議通過
105年04月01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04月23日第15屆第9次董事會議通過
壹、依據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本執行規定通過後,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將教育儲蓄戶
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由本校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依學校會計流程核
銷處理,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三、經費來源:
(一)本校得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或建立本案專屬網站或網頁公開勸募所得金
額。
(二)接受校友、家長或校內外善心人士主動捐款。
四、學校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
五、本專戶於學年度決算後如有經費結餘,應滾存下一學年度使用。
六、經費管理:
(一)本帳戶之會計及出納工作,均由本校會計及出納人員兼辦,相關規定依學校之會計、
出納規定辦理。
(二)經費動支應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決議後始為之。
伍、組織與職掌
一、本校依法設置「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管理小組)管理本儲蓄戶,本管理
小組設下列委員:
1、學校家長會代表二人。
2、社區公正人士一人。
3、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4、學校教職員:輔導主任、會計主任、出納組長、各年級導師代表。
以上委員合計共十一位,共同負責申請者資格之審查,審查會由輔導主任兼任會議
召集人。輔導室負責申請與發放相關事宜。
(三)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小組 |
原職務 |
小組職掌 |
備註 |
委員兼召集人 |
校長 |
綜理統籌管教育儲蓄戶工作事宜 |
1人 |
委員 |
家長會代表2人 |
導入社區與社會資源 |
4人(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
委員兼執行秘書 |
輔導主任 |
辦理教育儲蓄專戶行政業務 |
1人 |
委員 |
教職員(各年級導師代表3人) |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
5人 |
主計 |
會計主任1人 |
經費收支登帳管理 |
|
出納 |
出納組長1人 |
依法辦理經費收支憑證核銷手續 |
|
以上委員人數合計11人 |
陸、補助對象
本儲蓄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
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
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
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用以補助前述照顧對象,使其順利就學。捐款若為指定用途者,則依其
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剩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做其他個案之補
助。
二、個案學生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含公家補助、學校獎助學金、及學校其他補助),以
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由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
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四、補助最高原則以申請補助額度之總額為上限。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委員會通過補助案後,簽請校長准予動支。
二、奉准後由出納、會計及校長3人印鑑共同核章後進行領款作業。
三、金額二千元以下由個案學生簽名領取,二千元以上需由監護人到校簽名領取或由本校
教職員工送交個案監護人簽收。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捐款額度不符前開辦法所定捐資給獎者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
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每月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
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四)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藉由公開化之民間捐款幫助,讓案例內學生能免除經濟因素造成之困難
而得到幫助, 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的目標。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無。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