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學校財團法人臺南市陽明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104年11月06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4年12月12日第15屆第8次董事會議通過
105年04月01日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04月23日第15屆第9次董事會議通過
壹、依據

  1.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2.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3.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1. 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2. 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本執行規定通過後,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將教育儲蓄戶
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由本校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依學校會計流程核
銷處理,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三、經費來源:
(一)本校得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或建立本案專屬網站或網頁公開勸募所得金
額。
(二)接受校友、家長或校內外善心人士主動捐款。
四、學校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期。
五、本專戶於學年度決算後如有經費結餘,應滾存下一學年度使用。
六、經費管理:
(一)本帳戶之會計及出納工作,均由本校會計及出納人員兼辦,相關規定依學校之會計、
出納規定辦理。
(二)經費動支應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決議後始為之。


伍、組織與職掌
一、本校依法設置「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管理小組)管理本儲蓄戶,本管理
小組設下列委員:

  1. 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指導「教育儲蓄戶」之運用。
  2. 審查委員:

           1、學校家長會代表二人。
2、社區公正人士一人。
3、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4、學校教職員:輔導主任、會計主任、出納組長、各年級導師代表。
以上委員合計共十一位,共同負責申請者資格之審查,審查會由輔導主任兼任會議
召集人。輔導室負責申請與發放相關事宜。
(三)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1. 本小組組織職掌表如下:

小組
職稱

原職務

小組職掌

備註

委員兼召集人

校長

綜理統籌管教育儲蓄戶工作事宜
召集及主持工作會議

1人

委員

家長會代表2人
社區公正人士1人
專家學者1人

導入社區與社會資源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4人(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委員兼執行秘書

輔導主任

辦理教育儲蓄專戶行政業務
受理彙整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彙整各項會議資料並作成紀錄
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頁資料管理
管理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網
教育儲蓄專戶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負責上級督導訪視相關事宜

1人

委員

教職員(各年級導師代表3人)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5人

主計

會計主任1人

經費收支登帳管理
編製會計報表

出納

出納組長1人

依法辦理經費收支憑證核銷手續
開立捐款收據及付款支票

以上委員人數合計11人


陸、補助對象
本儲蓄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
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1. 學費。
    2. 雜費。
    3. 代收代辦費。
    4. 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5.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
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
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用以補助前述照顧對象,使其順利就學。捐款若為指定用途者,則依其
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剩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做其他個案之補
助。
二、個案學生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含公家補助、學校獎助學金、及學校其他補助),以
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由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管理委員會討論決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
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四、補助最高原則以申請補助額度之總額為上限。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委員會通過補助案後,簽請校長准予動支。
二、奉准後由出納、會計及校長3人印鑑共同核章後進行領款作業。
三、金額二千元以下由個案學生簽名領取,二千元以上需由監護人到校簽名領取或由本校
教職員工送交個案監護人簽收。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辦理;其捐款額度不符前開辦法所定捐資給獎者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
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每月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
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四)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藉由公開化之民間捐款幫助,讓案例內學生能免除經濟因素造成之困難
    而得到幫助, 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的目標。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無。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